- 索 引 号: FJ00112-0204-2016-00021
- 备注/文号: 闽财农改〔201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15
- 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102号)及省领导的指示精神,为逐步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水平,制定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转移支付办法,具体内容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从2013年起,增加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转移支付补助。综合考虑村财收入和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两个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进行适当补助。
二、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2012年村级组织收入情况,对村财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村财收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村和村财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分别按4万元、2.6万元和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对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按100%系数予以补助,其他县(市、区)按“8642分档办法”进行补助(名单附后)。
四、县乡政府应当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补助主要责任,安排财力进一步加大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后,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8万元。县(市、区)财政应按本通知精神,在省级资金下达一个月内,连同县级安排资金一并下达到各村,将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五、新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要及时足额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其他必要支出和公共设施管护,不得用于村干部及“六大员”等报酬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将适时进行抽查,对没有落实保障责任、达不到保障标准的的地方,省级财政将视情况扣减其补助资金。
附:分档情况
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永泰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柘荣县、寿宁县。
第一档:闽清县、平潭县、大田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邵武市、建阳市、建瓯市、武夷山市、福鼎市、福安市、仙游县、漳浦县、东山县、南靖县、华安县、永定县、上杭县、漳平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延平区、三元区、蕉城区
第二档:连江县、罗源县、南安市、长泰县、三明本级及所辖区、南平本级及所辖区、宁德本级及所辖区、莆田本级及辖区
第三档:闽侯县、长乐市、永安市、福清市、龙海市、惠安县、漳州本级及辖区、龙岩本级及辖区
第四档:晋江市、石狮市、福州本级及辖区、泉州本级及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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