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8-00015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8〕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1-1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新媒体IPTV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监督处理决定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8-12-03 00:00
闽财购〔2018〕31号
当事人 1: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 5号丽兴大厦 3层
当事人 2: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 128号
当事人 3:信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 53号 4#楼 201室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称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下称“省广
播影视集团”)委托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承哲公司”)
组 织 招 标 的 新 媒 体 IPTV 设 备 ( 招 标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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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FZCZZB[GK]2017009-1,下称“本项目”)合同包 1超过规
定时间仍未公示中标结果、代理机构未答复质疑等问题,要求审
查纠正。本机关发函要求省广播影视集团就举报事项作出答复说
明后,省广播影视集团来函反映本项目合同包 1存在有供应商投
标报价过分悬殊、投标文件雷同、评分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等违法
违规情形,对合同包 1评标结果不予确认,要求重新开展合同包
1采购活动。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发函要求省广播影视集团、承哲公司、
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信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信展
公司”)、相关供应商福州智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智众公
司”)就举报事项作出答复说明。省广播影视集团、承哲公司、信
展公司、智众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材
料。本机关亦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
告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说明等材料,并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
质证,同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质证会并出具专家意见。
现已审查终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省广播影
视集团举报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
合同包 1中标方为信展公司,中标价为 2698000元。其中合同包
1福州优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信公司”)技术平均分低
于技术总分的 50%,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无效投标处理。2018 年 2
月 11日,省广播影视集团委托承哲公司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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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合同包 1采购人暂不予确认,结果另行发布公告通知。
一、关于供应商投标报价过分悬殊、投标文件雷同问题
经查,本项目合同包 1优信公司报价显著低于其他通过符合
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本机关认为,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且
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优信公司存在低价投标围标串标情形。
经查,智众公司和信展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 IPTV 集成播控
平台内容管理分发系统项目背景、目标、建设原则和项目整体架
构等内容出现雷同,两家供应商均称上述材料系由厂商提供。两
家供应商所投产品相同,制造商均为 UT斯达康(深圳)技术有限
公司(已更名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UT斯达康(深圳)公
司”)。制造商 UT斯达康(深圳)公司回复称,在本项目开标前,
在福建的众多合作伙伴中有联系到该公司的,该公司都向其提供
了 IPTV集成播控平台内容管理分发系统项目资料。本机关认为,
智众公司与信展公司投标文件雷同的部分为制造商提供的材料,
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智众公司和信展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二、关于评分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问题
(一)关于商务项 B1、B2、B3评审问题
经查,本项目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修
改后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 7.2条“评标标准”
规定,合同包 1 采用综合评分法:“B1 综合实力:根据投标人所
投产品制造商企业规模,业务范围、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经营
信誉和是否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等情况,由评委横向对比在 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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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打分。”、“B2 合同包 1品目号 1-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信息
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1分)”、“B3合
同包 1品目号 1-1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1分)”。
信展公司针对商务项 B1、B2、B3 等评审项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的证明材料为 UT 斯达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UT 斯
达康(中国)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
(三级)、《ISO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业绩资料。
信展公司及 UT 斯达康(深圳)公司的回复函明确信展公司
所投标产品制造商为 UT斯达康(深圳)公司。信展公司投标文件
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 UT斯达康(深圳)公司的证书,
其《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产品来源地为深圳。
另查,UT斯达康(深圳)公司于 2017年 11月 14日已更名
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信展公司投标产品制造商为 UT斯达康(深圳)
公司,UT 斯达康(深圳)公司为 UT 斯达康(中国)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但 UT斯达康(深圳)公司与 UT斯达康(中国)公司分
别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各自的财务报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
质、ISO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业绩资料均属于各自
独立的信息。信展公司针对商务项 B1、B2、B3等评审项在投标文
件中提供 UT斯达康(中国)公司的上述材料,不是其所投产品制
造商 UT斯达康(深圳)公司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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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对信展公司商务项 B1、B2、B3的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二)关于技术项 A2、A4评审问题
经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 7.2
条“评标标准”规定,“A2 重大项目经验:合同包 1 品目号 1-1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EPG/APK项目经验(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合同原件扫描,原件备查),根据项目对接规模的大小,由评委在
0-3分之间打分。”、“A4EPG/APK开发能力:合同包 1品目号 1-1
具备 EPG/APK开发合同案例超出 8个得 1分;超出 10个得 2分;
超出 12个得 3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扫描,原件备查)。”
关于技术项A2 ,信展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UT斯达康(中
国)公司的 5 个项目经验。关于技术项 A4 ,信展公司在投标文
件中提供了 17个 EPG/APK开发合同案例,其中 UT斯达康(中国)
公司案例 15个,UT斯达康(深圳)公司案例 2个。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技术项 A2、A4 应提供投
标人还是制造商的重大项目经验、EPG/APK 开发合同案例,但信
展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 5个项目经验、15个 EPG/APK开发合
同案例既不是投标人信展公司的材料,也不是其所投产品制造商
UT斯达康(深圳)公司的材料,不能给予相应得分。评审委员会
对信展公司技术项 A2、A4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
标准。
(三)关于技术项 A5评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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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 7.2
条“评标标准”规定,“A5 技术支持材料: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
彩册(页)、技术说明材料或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
《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
开发类一级)等),对所投产品技术性能的佐证情况,由评委在
0-3 分之间进行打分;所提供技术支持材料不能佐证技术性能或
未提供者本项不得分。提供虚假材料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关于技术项 A5,信展公司和百途新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
司(下称“百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成都科来软件有限
公司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
未提供相关《产品检测报告》。针对“A5技术支持材料”评审项,
评标委员会给予信展公司 3分,给予百途公司 0分。原评审委员
会在现场质证会后提交的专家意见显示,百途公司提供的《信息
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存在有效期模糊无法判定是否过期现象,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开发类一级)右下角有套印,无
法判定其真实性。
本机关认为,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信展公司和百途公
司针对“A5技术支持材料”评审项,均提供成都科来软件有限公
司相关技术支持材料,但评分结果不一致。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标方法评审。
(四)关于商务项 B8
经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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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标标准”规定,B8人员情况:所投产品制造商投入本项目
的技术人员有经认证的“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达
到 3人得 1分,达到 5人得 2分,否则不得分(以提供证书及社
保的原件扫描件为准。)
信展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入本项目的 5名技术人员的
“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和社保的原件扫描件。其中
1名系由 UT斯达康(深圳)公司缴纳社保,1名系由 UT斯达康(中
国)公司缴纳社保,2 名系浙江中智经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缴纳
社保,1名系中智四川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缴纳社保。
本机关认为,信展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人员中只有
1名系由其所投产品制造商 UT斯达康(深圳)公司缴纳社保,其
他 4名不是由其所投产品制造商 UT斯达康(深圳)公司缴纳社保,
不能证明 UT斯达康(深圳)公司与该 4名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亦
不能证明该 4名人员为所投产品制造商 UT斯达康(深圳)公司投
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该评审项不能得分。评
审委员会对信展公司商务项 B8 的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审标准和评分方法。
综上,经核查后,信展公司不是得分最高的候选人,影响了
中标结果。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 7.2条“评
标标准”中技术项 A2、A3、A4等评分条款未明确规定应当提供投
标人还是制造商的相关材料,评审标准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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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五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
标方法评审,评审意见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监督处
理决定:
本次项目合同包 1废标。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条款限
期予以改正。
对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标方法
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
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 11月 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 11月 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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