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16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6-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7-03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

升级开发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临57号院北楼

法定代表人:戴福昊

 

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71号幸福新村(龙福楼)6

法定代表人:邱玉婷

 

被投诉人: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

法定代表人:洪端芳

 

投诉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辉佳视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下称“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达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DZB2016-017,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16428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 2015518依法正式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同辉佳视公司投诉称: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经质疑修正后仍具有明显的唯一性、排他性条款。被投诉人中达招标公司明知招标文件有唯一性、排他性条款仍敷衍了事,不作为。主要事实如下:

一、质疑回复中说明从考量公司实力、荣誉、降低项目风险而确定不作更改的“B4-1、投标人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一等奖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B4-2、投标人获得有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的与林地资源相关的测绘科技进步一等奖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B4-3、投标人承担项目获得过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颁发的地理信息行业优秀工程奖项的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事实上也只有北京地林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满足上述加分条件。

二、质疑回复中确定不作更改的“B1-1、投标人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乙级及以上资质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的条款,针对本项目毫无意义。依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 200961实施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的定位是给测绘活动(数据生产)使用的,不是给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因此,测绘资质是国家对测绘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与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无必然联系,与福建林业厅的森林资源的信息化建设也无必然关联性。

被投诉人森林资源管理总站针对同辉佳视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关于同辉佳视公司投诉B4-1B4-2B4-3条款的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的答复意见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充分考虑到项目是涉及森林资源、林地资源的地理信息信息化综合型开发项目,项目业务和信息化复杂度高,同时福建省作为全国首批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要求项目建设具有全国领先性、先进性,B4-2B4-3奖项设置与本项目建设目标是相匹配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也是相适应的。并且此类奖项每年都会有很多个企事业单位获得,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而B4-1、科学技术奖是评估企业履约能力、实力、荣誉的常规性评分项,不存在倾向性和指向性,该奖项也是国家政策提倡、鼓励的,没有违反规定。

(二)关于同辉佳视公司提出的“事实上也只有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满足以上加分条件”的说法严重伤害了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对项目招标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想法与做法。本次招标过程中森林资源管理总站未对任何一家投标公司做过有倾向性的支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所提出的获奖内容属于满足本次招标项目业务实际需要,不存在同辉佳视公司所强调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在网络上搜索的结果显示,很多公司的网页均可看到获得相关奖项的说明。

二、关于对招标文件B1-1条款投诉的答复意见

(一)同辉佳视投诉依据的 200961实施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已被废止。根据《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中《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明确界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中软件范畴包括:1.地理信息处理软件: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软件,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析和显示等功能,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二)福建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项目包含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内容,主要涉及基础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数据和森林资源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数据建库以及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1、数据库建设采用当前成熟、稳定的空间数据管理技术,针对全省森林资源管理标准规范,实现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的统一存储、更新、管理维护,为全省森林资源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环境(参见招标文件 2.3.1 .1)。其中涉及到公共基础数据(主要是基础测绘成果包括DLGDEMDRGDOM等测绘数据成果)、林业资源基础数据、林业专题更新数据、林业资源综合数据等数据处理、建库,以及各类专题地图编制和发布,都属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类建设内容。2、原系统移植与新系统合并中,移植的系统包括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系统(参见招标文件2.3.2.2.1)具备样地、样木定位等功能,森林资源年度变化调查子系统(参见招标文件2.3.2.2.1)具备“林地一张图”年度更新功能,森林资源生态公益林管理子系统(参见招标文件2.3.2.2.3)具备生态公益林区位图管理功能,都需要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进行定制开发,都需要具备地理信息数据编辑、处理等功能,属于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3、森林资源展示系统(参见招标文件2.3.4),具有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的资源展现、综合分析、处理以及专题地图发布,是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进行定制开发的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属于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4、省级森林资源年度更新管理系统(参见招标文件2.3.5)和市县级森林资源年度更新管理系统(参见招标文件2.3.6),涉及到森林资源地理信息数据的图形采编、图形处理、地理信息加密解密以及专题地图制作能功能,是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进行定制开发的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属于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综上,本次项目属于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应用项目,其中包括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建库、森林资源业务专题数据建库工作以及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开发,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办法后确认本项目涉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类要求范畴内的项目(详见 201471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因此招标文件提出要求能够提供具备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类(而不是其他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等等)测绘资质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加分并无不妥及违规、违法操作。

被投诉人中达招标公司针对同辉佳视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中达招标公司收到同辉佳视公司提交的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条款及部分评分标准的质疑函件后,立即向采购人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反馈,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认为“本次招标项目为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进行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网络版)升级开发服务,其中包含原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升级要求。本项目建设采用cgcs2000坐标系,涉及到原有各类林业数据的整合改造,对于数据的整合改造的过程,需要依据基础测绘的相关要求进行精度控制等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而森林资源系统建设依据福建省林业厅的顶层设计,后续会基于林业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构建,林业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公共基础数据主要是福建省测绘局提供的成果,对于这些成果的使用,应用以及成果应用过程中涉及的数据管理,服务发布,服务调用,数据安全等内容本身就涉及到测绘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如果投标人具备与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相关的资质或曾获得过相关的评奖项当然更能充分了解本项目需求,减少和降低项目的实施风险。这些评分项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都是相适应的。因此,对评分标准中与测绘或地理信息相关的证书、评奖评分项(B1-1B4-2B4-3评分项)均不作更改。而评分标准中B4-1评分项是评估企业履约能力、实力、荣誉的常规性评分项,不存在倾向性和指向性,不作更改。为慎重起见,中达招标公司还组织了招标文件原评审专家对质疑内容及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的意见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认为经森林资源管理总站修改后的相关条款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出具了书面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中达招标公司通过发布补充公告的方式对招标文件部分技术条款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且在规定的质疑答复时间内对同辉佳视公司进行了答复。

中达招标公司认为,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被投诉涉及的条款均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评分项,不满足仅为扣分,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唯一性、排它性的情形。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B1-1B4-1B4-2B4-3项评分项也均未涉及“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在本次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采购项目中,中达招标公司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招标文件编制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且在此质疑、投诉事件中我司已积极作为,尽到了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的责任,不存在同辉佳视公司投诉函中声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明知招标文件有唯一性、排它性条款仍敷衍了事,不作为”的情形。因此,中达招标公司认为同辉佳视公司的投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为查明事实,针对同辉佳视公司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 2016621组织同辉佳视公司、中达招标公司、森林资源管理总站进行现场质证,本机关同时组织3名评审专家参加质证。评审专家现场听取了质证各方的意见,审查了质证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质证专家经现场评议,向本机关提供了质证意见。

本机关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公告、投诉人同辉佳视公司的投诉书、中达招标公司的说明文件、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的说明文件等材料,结合质证会专家意见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中达招标公司接受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的委托,于 201645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采购项目项目招标公告》,于 2016421发布《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采购项目的补充公告》,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正。招标文件第8页“评标标准”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关于招标文件“B1 -1 条款的设置系与本项目无必然关联的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8页评分附表之评分标准B1综合实力项下B1-1规定“B1-1、投标人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乙级及以上资质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以下简称“B1 -1

本机关认为: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文)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之规定,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鉴于本项目为“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1条、第 2.3.1 .1条、第2.3.2条、第2.3.4条、第2.3.5条等条款,均体现本项目技术需求包含地理信息平台升级、空间数库建设、空间数据的浏览、查询与分析、专题制图等功能要求的内容,因此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内容与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存在一定的关联。同时,由于本次采购项目涉及福建省全省林业资源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B1-1条款设置“地理信息系统乙级及以上资质”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本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之规定,由于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其中的甲级资质由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其中的乙级资质由省级测绘主管部门颁发,因此,该B1-1条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内容应依据上述《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修改。

二、关于招标文件B4-1B4-2B4-3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的投诉事项

(一)关于招标文件B4-1条款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8页评分附表B4条投标人获得荣誉之B4-1规定“B4-1、投标人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一等奖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以下简称“B4 -1 )。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比重或者权值等”省部级(含)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对所有在科学进步活动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的科技奖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次采购项目涉及福建省全省林业资源管理系统升级开发、数据库建设,为了保障本次采购项目开发的技术水平,从采购需求角度设置的该评分项,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该奖项不针对特定行业,且该条款关于“......省部级(含)以上单位颁发......”的规定,也不属于地域性评奖;根据本项目 621 质证会现场专家意见,该条款存在一定数量满足竞争要求的潜在供应商。

综上,B4-1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同辉佳视公司对B4-1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B4 -2 条款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8页评分附表B4条投标人获得荣誉之B4-2规定“B4-2、投标人获得有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的与林地资源相关的测绘科技进步一等奖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以下简称“B4 -2

本机关认为:从上述本机关对B1-1条款的意见可知,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内容与测绘技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B4-2条款中“获得有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的测绘科技进步奖”是根据本次采购项目与测绘地理信息专业相关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该评分项是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因此,B4-2条款设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由于测绘科技进步奖涉及国内国土、测绘、市政、交通、农业、林业等诸多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因此该奖项不针对特定行业。但B4-2条款中“......与林地资源相关......”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内容,依法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综上,同辉佳视公司对B4-2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对B4-2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招标文件“B4 -3 条款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8页评分附表B4条投标人获得荣誉之B4-3规定“B4-3、投标人承担项目获得过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颁发的地理信息行业优秀工程奖项的得1分,否则不予得分。”(以下简称“B4 -3

本机关认为:从上述本机关对B1-1条款的意见可知,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内容与地理信息行业存在一定的关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B4-3条款设置该评分项是根据本次采购项目与地理信息专业相关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因此,B4-3条款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该奖项涉及国内国土、测绘、城建、公安、农业、林业等诸多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只要与空间位置相关的行业开发的地理信息系统均可申请该奖项;根据本项目 621质证会现场专家意见,该条款存在一定数量满足竞争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因此,B4-3条款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B4-3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同辉佳视公司对B4-3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关于投诉书称“事实上,也只有北京地林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满足上述(B4-1B4-2B4-3)加分条件”的事项。由于投诉书中并未附与该投诉内容有关的证据材料,本机关于 2016621组织质证会,质证会现场同辉佳视公司代表称通过访问北京地林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网址“http://www.forestar.com.cn/about_ry.asp[z1] 可查询到该公司完全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获奖信息,但经同辉佳视公司代表现场查询,未能提供北京地林伟业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同辉佳视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中达招标公司在 2016414收到同辉佳视公司的质疑书后,于 2016421组织了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原审核专家对质疑内容和采购人的意见进行论证,并在 2016421对对同辉佳视公司的质疑进行了答复。本机关认为,中达招标公司针对质疑内容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同辉佳视公司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其行为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机构处理质疑之有关规定。因此,同辉佳视公司反映“被投诉人中达招标公司明知招标文件有唯一性、排他性条款仍敷衍了事,不作为”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B4-2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投诉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B1-1条款应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修改。

三、驳回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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