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6-09-20 11:19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

  (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1.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地方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丝虫病、血吸虫病、痢疾、军团病、伤寒、感染性腹泻、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病媒生物、消毒质量等省级重点疾病防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免疫规划能力建设与服务保障、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寄生虫病防治、精神卫生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传染病防控能力提升、登革热和霍乱等输入性传染病突发疫情处置等省级重大疾病防治等。

  2.妇幼健康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等孕育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妇女“两癌”等常见病筛查;基本避孕服务;儿童孤独症复筛等儿童保健项目;妇幼健康监测和综合管理等。

  3.食品安全。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有害因素等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宣贯、跟踪评价和企业标准备案等;营养健康相关工作;食品安全相关装备配置、人才队伍、科研等能力提升项目等。

  4.卫生监督。创新医疗监督管理、诊所诊疗服务监督系统推广应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日常监督、双随机监督、案件办理等;监督员培训考试等执法能力提升;涉水、消毒等健康相关产品检测;卫生监督执法装备、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等配备;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卫生监督规范化建设等。

  5.卫生应急。卫生应急队伍和市县级应急小分队能力提升等;应急装备更新、运行维护、演练和人员培训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等。

  6.职业健康服务。重点人群职业健康干预服务;放射卫生检测与干预服务;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等。

  7.健康素养促进与控烟履约。控烟干预服务建设;省级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健康教育专业技能提升;健康科普传播等。

  8.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老年人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健康家庭行动、老年人痴呆筛查与防治、老年人口腔健康、营养促进、听力筛查、心理关爱、老年人规范用药、银龄行动等。

  9.优化生育政策服务。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服务等。

  10.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要求和服务规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安排和我省自主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综合服务成本,合理确定补助资金规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担比例落实相应支出责任,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三)绩效优先,强化管理。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支出活动;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细化绩效考核要求,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补助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

  第七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应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当地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确无服务能力的,当地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包括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拨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更新、人才培训、信息化运维支出)等。

  (二)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患者药物治疗等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监测、调查、技术指导、督导、宣传、能力提升、人才培训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设备、试剂、耗材采购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单价超过100万元)、债务还本付息等。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一)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和绩效等因素分配。某县(市、区)应补助资金=常住人口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绩效考核奖惩。其中,常住人口数量指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省级基础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绩效考核奖惩根据上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考核结果(不含厦门)兑现。

  (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项目工作任务数、补助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分配。某市、县(区)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应补助资金=某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数×补助标准,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予以适当奖惩。

  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被扣减的,有关市、县(区)财政应统筹安排经费,确保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省级基础标准;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应统筹安排经费,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条 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随着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补助政策可根据国家规定或我省实际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省级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本地区标准高于省级基础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省级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相关市、县(区)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基础标准,统筹上级补助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将补助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市、县(区)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分解下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补助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补助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督促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补助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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