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6-09-20 11:13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福建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2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等机构。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以及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要求,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财力实际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资金规模。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等基层综合改革相关工作任务。

  (三)绩效优先,强化管理。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支出活动;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细化绩效考核要求,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补助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应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及药品存储和损耗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单价超过100万元)、债务还本付息等。

  (二)拨付给村卫生室(所)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一)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补助资金。某县(市、区)应补助资金=省级补助总金额×某县(市、区)分配权数+绩效考核奖惩。其中,分配权数={某县(市、区)常住人口数量×某县(市、区)财力分档补助系数}÷∑{各县(市、区)常住人口数量×各县(市、区)财力分档补助系数}。其中,常住人口数量指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

  (二)对村卫生室(所)的补助资金。某县(市、区)应补助资金=某县(市、区)农村户籍人口数量×省级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其中,农村户籍人口数量指第N-2年农村户籍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省级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被扣减的,有关市、县(区)财政应统筹安排经费,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统筹上级补助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补助资金,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对规划设置、核定审批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改革的村卫生室(所),各县(市、区)应按照每农村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将补助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县(市、区)。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分解下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补助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补助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督促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补助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表:对村卫生室(所)的补助资金省级补助标准情况表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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