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库处 时间:2025-07-20 10:16

省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要求,按照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及其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运行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5〕8号)废止。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反馈。

  附件: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5年7月8日

附件

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强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及其技术标准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及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教育收费等财政专户(以上两类账户开户行称清算银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及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上两类账户开户行称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下达的国库集中支付额度范围内提请支付,通过相关审核后,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提供者)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再区分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开户行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单位如下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暂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统借统还的外债资金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配套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因数字福建政务网络覆盖限制等特殊情况,驻省外预算单位等暂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福建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应按照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控制资金清算的规则进行控制,并实现对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支付具体情况的实时、动态反映。教育收费等财政专户收入资金在下达用款计划及资金支付时还应与收入缴交进度挂钩。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一体化系统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卡卡号、公务卡卡号等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的人员类信息及操作权限;

  (二)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信息;

  (三)电子签章签名操作所需信息;

  (四)其他需要单位维护管理的信息。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

  第七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经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当获得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资格认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认定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网点,开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网点,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及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后(非在榕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当地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渠道保障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原则上应当确立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每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个别机关自身开支与其他支出财务分设的主管部门等情形)经批准后可以另开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 驻省外预算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有安排中央驻闽单位支出的,根据需要可以为中央驻闽单位开立省级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备案。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类资金,在一体化系统下达预算指标后,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全额生成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并下达,预算单位无需申报。个别有特殊监管要求的资金支出,由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商国库处(支付中心)同意后,改由预算单位申报,业务处室审核后下达。

  第十八条 教育收费等与收入缴交进度挂钩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内自行申报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指标和收入缴交进度双控原则,审核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九条 用款计划下达后,因预算指标支出经济分类调整等原因,预算单位应在一体化系统自行申报调整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按照流程重新下达。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用款计划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过一体化系统及时发送清算银行,作为清算银行与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用款计划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省财政厅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清算银行。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根据管理需要分为财政零余额和预算单位零余额两种支付方式。

  (一)财政零余额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用款计划当年滚存额度结余内向省财政厅提交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向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代理银行签发《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向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发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的行为。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用款计划当年滚存额度结余内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履行内控程序后自行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代理银行签发《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向预算单位发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下资金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支付:

  (一)预算单位单笔500万元以上项目支出资金支付;

  (二)预算安排给省国资委下属企业资金支付,由省国资委按照序时均衡或用款进度代编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至相关企业实有资金账户;

  (三)国库工资统发资金支付,标识为“工资统发”的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工资联网信息自动匹配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支付,预算单位无需提交支付申请;

  (四)省教育厅下属部分高校教育收费返拨资金支付;

  (五)其它经省财政厅批准须通过财政零余额支付的资金。

  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人,必须对提交省财政厅的支付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外,预算单位其他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支付,以下事项必须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支付:

  (一)现金提取。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办理现金提取时,预算单位应当向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提交现金支票。代理银行根据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与《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电子信息核对后办理;

  (二)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管理。

  (一)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二)代理银行应当根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无条件为无征信问题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公务卡;

  (三)公务卡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联福建分公司传输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及时从中国银联福建分公司通道下载单位员工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与持卡人报销还款信息比对,核对无误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附还款明细支付;

  (四)持卡人工作调动到其他预算单位,且新单位发卡行与原单位发卡行属同一银行的,持卡人可不必重新办卡,涉及的两家单位各自在一体化系统进行公务卡信息维护变更且告知发卡行即可,新单位发卡行与原单位发卡行不属同一银行的,持卡人应当停用原单位的公务卡,再通过新单位重新申办公务卡;

  (五)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活动,持卡人退休、离职或死亡后,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卡行,持卡人或其亲属应当配合办理公务卡注销或转为普通信用卡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后,应当从政府采购系统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相关信息提取接入一体化系统,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完成政府工程招投标后,应当按省政府营商环境办有关要求将工程招投标相关信息提取接入一体化系统,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发放给个人的款项,如预算单位自行发放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绩效等,原则上应当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供的批量支付业务功能办理。预算单位办理批量支付业务,应当将发放明细清单直接导入一体化系统,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支付凭证和发放明细清单电子报文,核对无误后,按明细清单信息直接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一体化系统支持以数字人民币方式办理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二)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

  (三)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四)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单位车辆ETC通行费等;

  (五)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部分间接费支出;

  (六)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是指预算单位应当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由于预算指标(或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迟延下达及委托收款技术性限制等原因,先从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后按照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归还到实有资金账户的行为。

  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办理资金归垫业务,应提交《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归垫。

  第二十九条(三)(四)(五)情形通过资金归垫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原则上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营业时间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规定的清算时限内向清算银行发送《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已完成支付的划款明细单,申请清算资金。除省财政厅通知外,超出营业时间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后,应当按日对资金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告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并按规定办理更正。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省财政厅发送《国库集中支付日报》及支付明细电子对账单。

  第三十五条 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填报国库集中支付更正申请,按原支付流程进行支付更正。

  第三十六条 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当年资金退回,代理银行应当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不得转存银行内部账户,在收到退回资金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工作日)匹配原支付凭证,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并生成《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根据退回通知书和清算银行退款清算回单恢复单位相应用款计划额度;

  (二)支付完成后收款人退回资金的,代理银行应当在收到资金退回当日(超过营业时间的,于下一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发送《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并在收到退回款项当日通知单位核实原支付信息:

  1.单位确认属于当年资金退回的,通过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代理银行依据退回通知书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

  2.单位确认属于跨年度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按照省财政厅通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省财政厅追加相应可执行的预算指标;对于项目已经结束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跨年度资金退回,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财政总会计、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会计、预算单位会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22〕4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4〕23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核算涉及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事项。

  第三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权责发生制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部管理要求确定。财政专户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不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年度终了十日内,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通过一体化系统向预算单位发送加盖电子签章的《预算单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表》,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可作为年终相关会计处理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一体化系统对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进行预算指标核算管理。

  第四十条 财政国库执行机构会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控制,保障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有关制度,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二)下达用款计划,审核财政零余额资金支付,组织与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开展资金支付对账工作;

  (三)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管工作,推动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分析,强化监管结果运用;

  (四)对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管理有关制度;

  (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并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零余额账户的清算业务;

  (三)组织与省财政厅、代理银行定期开展对账;

  (四)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对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对所属单位基建资金财政零余额支付、预算指标支出经济分类调整等支付管理前置审核相关工作;

  (三)按照省财政厅的监管要求,对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使用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与督导,强化监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特殊监管要求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财政专户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调整;

  (三)按规定填报资金支付申请,生成有关电子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按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本单位资金的拨付使用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管理;

  (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一体化系统中上传任何涉密资料。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和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对账。严格按照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及时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占压挪用资金,不得逾期申请清算,接受省财政厅监督评价;

  (二)按规定开发与维护支付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网,按要求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按照与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签订的资金支付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按要求定期开展对账,按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报备相关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金支付具体业务细则按照有关一体化系统规范和技术标准办理。有关业务凭证样式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附件省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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