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22〕4 号),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规范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我厅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9日
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规范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关系,明确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规模、隶属关系、股权结构、外部性及国有金融资本占比等因素,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方式。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名单可根据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动态调整。
第四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五条 国家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本的委托管理,应当由财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二章 受托人和委托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与受托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密切相关;
(二)与受托机构经营主业紧密关联;
(三)法律、法规或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未并表持牌金融机构和已并表的系统重要性持牌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管理;其他并表的金融机构和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机构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委托金融机构的控股集团企业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等方式,明确委托管理权利和责任清单,明确委托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方式。受托人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转委托管理。
第十条 委托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金融机构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非重大股权管理、经营预算、企业年金、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管理、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呆账核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财务报告、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等。财政部门可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委托管理事项清单。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并将受托管理金融机构上述委托事项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涉及:金融机构本级或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上市;章程重要内容修改;变更注册地;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等。
受托人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审核所管理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参与决策,其中,受托管理金融机构本级及其下属一级重点子公司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由受托人报本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其余股权管理事项由受托人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重点子公司一般是指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净资产占比较高的子公司(一般不低于母公司净资产的5%),并综合考虑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布局等因素确定。重点子公司名单可根据企业发展或产权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由金融机构提出建议,报受托人批准。 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重大股权管理事项一般是指可能导致金融企业本级或其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三章 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受托人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督促检查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和国有实体企业股东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受托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应当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受托人未落实委托管理协议,未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可依据本指引,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属金融机构委托管理事项清单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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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