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0-05-19 00:00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福建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厅

                                   2020年4月27日


福建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

伙食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光荣院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光荣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全省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保障我省各个光荣院向集中供养对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饮食并根据其需要适当调整补助标准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光荣院伙食补助费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列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级光荣院伙食补助费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筹集和分配审核;

(二)组织省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批复工作;

(三)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同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足额筹集本级资金,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三)组织本级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根据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同级支出资金预算,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四)负责对项目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光荣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10元执行,其中:210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今后如有调整,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通知执行。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度光荣院伙食补助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下一年度光荣院伙食补助费的提前下达工作。

第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光荣院实际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人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光荣院伙食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九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同意后,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设立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所涉及的指标应当清晰反映专项的预期产出、效益以及社会满意度,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在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伙食补助经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对各地光荣院孤老优抚对象实际人数及伙食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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