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修订出台《福建省中央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细则》,通过建立项目台账管理制度、新增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升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实施细则》明确,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干旱等原生水旱灾害处置,以及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与灾后修复工作。此次修订新增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明确水利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非救灾领域支出,进一步厘清资金使用边界。
建立规范统一的项目台账管理机制是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实现对救灾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政策要求,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托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完整留存采购票据等相关资料,确保资金项目全程留痕、可查可溯。同时,建立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报送机制,各地需在资金下达3个月后,报送资金执行进度、项目台账及具体实施情况,相关报送情况、台账管理质量、资金执行进度将纳入绩效评价,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相关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对监管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依规采取追回资金、核减预算等措施,从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