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持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强化保障、精准投入,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坚实保障,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今年以来,已累计下达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超31亿元。
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有效激发市县环境保护积极性。同时,实施新一轮汀江—韩江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共同推进汀江—韩江流域生态高质量发展。
健全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通过统筹整合多部门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考核结果,分配安排补偿资金,并赋予实施县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自主权,促进不同主体功能区、经济差异地区间的“绿色共赢”。
健全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分类补助,扩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补助政策适用范围,提升林权所有者获得感。落实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11项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措施,享受比园外更高的补偿标准,有效保护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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