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通知》,持续深化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
通知明确,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界定开票主体,完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内单位性质等用票单位基础信息,通过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准确判定开票单位是否符合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主体资格。规范用票行为,开票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开具、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特别是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其他信息栏”,要求完整准确填列使用往来票据涉及的业务具体内容。
通知还对相关主体在票据日常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明晰。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生成、传输、存储、核销等监管机制,实现全流程数据留痕与实时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核查虚构业务套票、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问题,及时预警异常开票行为。开票单位加强数字证书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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