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支持商品储备,根据中央授权,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通知,延续实施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对其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存储计划文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与此前政策规定“由同级政府批准后下发企业名单”相比,由企业自行申报,有助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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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