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即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内地与台湾地区税负差额补贴,获得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
享受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优惠政策的台湾居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平潭工作;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内地与台湾地区税负差额补贴的收入范围包括:
(1)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取得的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内地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补贴额度:
由于台湾和内地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减除费用标准差异,导致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收入税负不同。为消除两岸个人所得税法差异带来税负差异的影响,吸引更多的台湾同胞来平潭投资就业生活,省政府按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台湾居民给予补贴,具体额度为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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