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政支农政策简答(八):养殖保险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10-14 19:51

  哪些能繁母猪可以参加保险?

  答: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1)投保的生猪养殖场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6)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有哪些?

  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地震、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5)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免除责任。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参加能繁母猪保险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原来的每头1000元增加至每头1500元,保险费率6%。2020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研究后续实施期限问题。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30%保费。

  哪些育肥猪能参加全生命周期保险?

  答: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1)投保的生猪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需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2)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20头(含)以上;

  (3)育肥猪存栏量 50 头以下或年出栏育肥猪 120 头以下,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6)投保时每头育肥猪无身长体重限制,符合条件的生猪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育肥猪全生命周期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有哪些?

  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育肥猪直接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疾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6)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政府扑杀补助部分低于保险金额 5 0%的,以保险金额的 50 %计算赔偿;高于 50 %的,以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补助的差额部分赔偿。

  免除责任。下列原因造成育肥猪的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5)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6)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扑杀;

  (8)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9)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参加育肥猪全生命周期保险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育肥猪保险保额从原来的每头500元增加至每头800元,保险费率5.5%。2020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研究后续实施期限问题。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30%保费。

  哪些奶牛可以参加保险?

  答: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1)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

  (2)投保时奶牛畜龄在 1 周岁以上(含) 7 周岁以下(不含) ;

  (3)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6)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奶牛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有哪些?

  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奶牛直接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免除责任。下列原因造成奶牛的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保险奶牛遭受冻、饿、中暑、中毒、互斗、走失、被盗;

  (3)除保险责任列明的原因外造成的摔跌和电击;

  (4)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5)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6)保险奶牛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7)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8)保险奶牛未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9)保险奶牛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10)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参加奶牛保险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每头奶牛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费率6%,保险期限一年。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30%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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