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和存放额度,兼顾透明度与资金保值增值。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综合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办法》共4个章节、20条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省级社保资金内涵、工作原则等。其中,工作原则遵循《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基本原则。
(二)竞争性存放操作。主要包括:
1.明确参与银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要求,对参与银行范围进行界定,并对其运营、内控、管理等方面情况提出要求。
2.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严格规范省级社保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明确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等。
一是明确操作方案拟定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商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开展省级社保资金流量测算,在保障支出需求、严防出现社保基金兑付缺口风险的前提下,制定操作方案。
二是明确评标小组组成。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派出人员参与评标。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若人数不足,从财政相关领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三是制定质押保全措施。为从均衡性和安全性方面分散和控制风险,要求中标银行需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0%、110%比例提供国债、地债或政策性金融债券质押。
3.明确单一银行存放资金规模限制。为避免单家银行中标比例过大,形成新的潜在风险,借鉴其他省份做法,参照财政部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引入省级社保资金存款比例控制机制。该比例将就资金整体存放情况动态调整。
4.明确竞争性存放采用的综合评分法。由相关量化评分指标构成综合评分指标。一是经营状况指标。反映参与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二是服务水平指标。服务水平指标反映参与银行在财政代理业务过程中,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利率水平指标。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四是经济贡献指标。结合中央和我省实际,引入反映参与银行对科创企业、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以及针对四大经济领域推进专项服务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并赋予一定权重。
(三)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针对中标银行资金存放管理、风险责任、提前收回存放资金等情况作出规定。
(四)附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解释权限及有效期。
四、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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