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我省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2002年开始逐步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实现了预算执行管理手段和监控机制的历史性跨越,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性制度。《福建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闽财库〔2005〕8号)由福建省财政厅与原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于2005年联合印发,大部分条款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和预算管理要求的变化已不再适用,无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本次废止原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福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1.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推进。2014年开始我省按财政部的要求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目前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需要通过正式制度确认。
2.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建设实施。2019年开始,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建设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并制定了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及技术标准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上也需要相应对标对表进行修订。
3.数字财政建设要求。国库集中支付数据是预算执行核心数据,本次《办法》的修订从制度上保证国库集中支付数据的真实准确、便捷运转、有效共享,对实现数字财政“以数聚财、以数理财、以数助管、以数辅政”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4.“小切口”改革成果的固化保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坚持以“零差错、高绩效、好形象”为追求目标,持续创新,暂行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做法已通过“打补丁”的方式进行了调整,需要通过本次修订固化以往改革成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管理职责和附则共7章,具体设5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制订的依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国库集中支付适用资金范围及支付控制规则等。
(二)第二章为零余额账户。主要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定程序、各种特殊情况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第三章为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一体化管理淡化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控制导向,巩固我省历次用款计划申报、审核、下达流程改进成果,进一步简化用款计划流程。
(四)第四章为资金支付,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1.根据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运行实际情况,明确划定实行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情形。
2.增加公务卡管理条款,对2008年我省出台的公务卡结算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进一步明确。
3.增加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相关规定。
4.对批量支付、数字人民币等先进支付手段业务场景进行明确。
5.明确与人事工资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及政府工程招投标平台的联网共享信息要求。
6.增加支付更正业务并对支付退款各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五)第五章为会计核算,为本次修订新增的一章。由于近年来财政部《财政总会计制度》及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事项基本上予以明确,拟废止我省2005年出台的《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并不再单独出台新的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个别需要单独明确的会计核算事项列入本次支付办法修订中一并确定。
(六)第六章为管理职责。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强调了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责任、代理银行不得逾期申请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要求。
(七)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解释机关及生效时限。
三、政策亮点
(一)强创新。国库集中支付已从大量的纸单传递转为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预算管理也从各业务模块的各自为政转为一体化管理,现代化支付手段如批量支付、数字人民币等也在不断增加,本次《办法》的修订从制度上固化了多年创新成果。
(二)接地气。紧扣我省财政管理实际的需要,《办法》对特殊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特殊单位的用款计划审核下达流程、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范围的划分等规定都体现了鲜明的福建特色。
(三)明责任。《办法》规定更加细化,对预算单位操作的指引性更强,财政部门、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各方职责更加明确,实际工作中更加有章可循。
四、执行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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