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正式发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将政策重点内容梳理如下,邀您一同了解核心要点。
一、政策背景
2016年5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购〔2016〕40号),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近年来,我们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整顿政府采购领域市场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专家违法违规评审等现象仍一定程度上存在。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领域制度改革,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以及《福建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政办〔2020〕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专家入库和出库条件。一方面在财政部专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专家入库条件中专家数量较少专业的放宽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以及年龄管理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各级财政部门审核专家入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家解聘和专家不得入库的具体情形,为专家出库提供依据。同时将“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作为评审专家入库申请条件之一,适应电子化评审需要。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专家的使用制度。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抽取和监督入手,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专家抽取原则上应该当日进行,积极推广跨区域远程异地评审,且尽可能的扩大专家抽取范围。按照评审专家有关回避的规定,确定应当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范围。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专业化能力,规定评审委员会组长应当推选专业背景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度高、专业能力强的评审专家担任。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后果。一方面规定了专家具有独立评审、获取劳动报酬以及对履职评价结果知情的权利,另一方面细化了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分别暂停3、6、12个月的分级处理及解聘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的禁止性行为及法律后果。同时,对解聘后重新入库情形按情节轻重分为一年内不再接收和终身不再接收,对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评审专家,还要求财政部门应将解聘情况书面告知原推荐单位。此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及时将评审专家的奖惩情况在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强化社会监督。
四是进一步加强了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和诚信建设。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省财政厅定期牵头组织评审专家普法考试,着力提升我省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同时,对评审专家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包括个人信息评价、专业能力评价和履职情况评价,一季度形成季度评价,年度形成年度总评价,诚信分高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更大,促进良性发展。
三、政策亮点
一是突出时代性。适应当前政府采购领域面临的数字化转型、监管强化等新形势新要求,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融入本办法,特别是针对电子化评审、专家资源不均衡等问题,细化准入条件和技术要求,确保管理办法与新时代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需求同频共振。
二是强化严肃性。坚持问题导向,严控评审行为风险点,严格专家入库审核,动态清理不合格人员;重点针对评审倾向性、私下串通等突出问题,明确禁止性条款和处理处罚措施,形成高压震慑。
三是注重创新性。衔接远程异地评审,打破地域限制,优化专家资源配置;深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机制;通过常态化培训、普法测试等手段,推动专家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四、执行期限
鉴于《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内容涉及到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业务系统的功能完善,为确保各方充分掌握政策要求、做好业务衔接,新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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