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采购办 时间:2025-06-20 17:44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财政厅对现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修订工作,全新制定的《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正式发布,现将政策重点内容梳理如下,邀您一同了解核心要点。

  一、政策背景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印发以来,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已经发生较大变化:一是财政部出台了新的采购方式即“框架协议采购”,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二是财政部印发了2022年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2013年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编码体系与资产分类统一、货物类品目优化与新增、服务类品目大幅调整与拓展等;三是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口径也做了较大调整,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及紧急采购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等。2021年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无法满足新的要求,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重新修订并印发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财政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在综合考虑我省实际的基础上,本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尽可能做到与《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保持一致,为实现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改革目标打下基础。

  1.调整品目。一是删除5个品目。对财政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未要求的“信息安全设备”“数字照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会议服务”予以删除;二是合并品目。根据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合并“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为“打印机”,合并“乘用车”和“客车”为“乘用车”;三是新增2个品目。结合财政部要求、参考各省做法,增加“移动工作站”“图形工作站”。调整后,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原来的35个品目精简为29个品目。

  2.部分品目设置金额起点。我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实施以来,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部分品目需求差异大、集采机构承接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影响采购效率。为提升集中采购效率、发挥集中采购优势,统筹考虑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承接能力及品目需求特点,并参考兄弟省份做法,将5个采购项目多、需求差异化大的品目设置金额起点,分别是“服务器”为50万元,“LED显示屏”为30万元,“不间断电源”“云计算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为100万元,未达到一定的金额仍实行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以期与我省集中采购机构履职、集中采购品目实施监管等相衔接。

  3.调整品目内容。根据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应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名称、编码及内容。“台式计算机”删除“不包括图形工作站”说明,“便携式计算机”删除“不包括移动工作站”说明,“复印机”删除“不包括印刷机”说明,“触控一体机”说明部分将“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调整为“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家具用具”调整为“家具”等。

  (二)提高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提高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主要考虑,一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的要求,在参考各省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二是考虑到各市、县(区)具体项目规模与省级存在一定差异的实际情况,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变,仍为200万元。

  2.提高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与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相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取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按采购人内控管理要求实施。

  主要考虑,一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的改革思路,在参考各省市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二是考虑到各市、县(区)采购规模差异较大,分散采购限额暂不进行统一,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确定或按照货物、服务不低于30万元、工程不低于60万元的指导标准执行。

  (三)增加框架协议采购及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我省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品目。本次修订明确目录内部分品目若为小额零星采购(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需实行框架协议。二是规定框架协议采购执行例外情形。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经分析近年来省级各部门采购人实际采购量及采购需求,参照兄弟省份做法,本次修订还明确当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超市不能满足需求,且当年度同品目金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采购。具体包括台式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复印纸等品目。

  (四)明确所有工程项目均需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

  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对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口径及范围变化,本次修订明确所有工程项目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包括编制预算、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监管边界和采购方式,指导预算单位依法开展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四、政策亮点

  一是优化采购标准与自主权。提高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赋予采购人更大的选择采购方式自主权,能够依据项目特性灵活抉择,同时提升了小额零星及限额以下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与便利性,简化流程,提升效率。

  二是全面覆盖工程项目。明确所有工程项目均需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策衔接问题,让政府采购政策在工程领域得以全面且规范地执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是创新采购模式与要求。增加框架协议采购及相关要求,明确我省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及框架协议采购例外情形,丰富了采购手段,为采购人提供更具灵活性与前瞻性的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框架协议采购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商合作关系,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能。

  五、执行期限

  鉴于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与省内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密切相关,为确保各方充分掌握政策要求、做好业务衔接,新版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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