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25-06-05 17:08

  为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省财政厅进一步修改完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融入福建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以分类运作管理为原则,参考安徽、湖北、河南、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规〔2024〕45号)进行修订。《管理办法》通过明确政府出资方式,优化完善返投要求、正向激励、尽职免责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基金设立、职责和分工、运作和管理、评价和监督、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根据《指导意见》,本次修订新增如下规定,“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二)放宽返投要求。根据《指导意见》“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的精神,降低我省最低返投比例要求,从原办法“不低于各级政府出资额的1.5倍”降低为“不低于1倍”。经了解,江苏、山东、上海、广东最低为1.5倍,湖南、安徽最低为1~1.2倍,浙江、河南、云南最低为1倍。

  (三)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基金到期时,超过门槛收益率的超额收益可给予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在基金存续期内,政府资金可按不低于基金净值或原始出资额加门槛收益率的价格提前让利退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所投项目或子基金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免予问责:①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资策略的;②投资国家级基金或其子基金的;③跟投国家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领投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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