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和资金安全,提高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省财政厅进一步修改完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就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高基金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安徽、河南、黑龙江、深圳等地做法,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17号)进行修订,完善分层管理、正向激励、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效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6章36条,包括:总则、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引入政策加分项。绩效评价基础分为100分,包含政策性指标40~50分、合规性指标20~25分、业绩性指标30~40分。对基金在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培育初创期企业上市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按照考核标准给予适当加分,加分项合计不超过10分。
(二)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事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设立的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计提基金管理费的主要依据(评级为中和差的基金,扣减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整体绩效评价作为兑现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的依据。
(三)分档设置业绩奖励。根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基金业绩,细化基金管理人业绩奖励分档支付标准(分为50%、70%、85%,100%四档),业绩特别突出的,最高可100%兑现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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