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资源环境处 时间:2025-05-05 15:41

  一、政策背景 

  《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规〔2022〕10号)2024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能,推动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下达、项目申报和实施、资金管理使用、项目验收和管护、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总则。包括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等。 

  (二)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示范等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任务密切相关的支出。包括:支持以流域、山脉、海洋为单元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创新示范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事项等。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补助资金除了用于省委、省政府既定政策事项,其他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通过组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予以分档补助。 

  (四)项目申报和实施。设区市(含平潭,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并统筹考虑相关因素,按程序确定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设区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全过程指导、推进和管理。 

  (五)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区)落实本级支出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投资完成和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开展相关项目补助资金清理回收。 

  (六)项目验收和管护。设区市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开展项目整体验收,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整体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 

  (七)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相关奖惩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八)附则。管理办法执行期5年,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政策若调整,本管理办法相应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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