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指引》政策解读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25-04-05 17:20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规范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关系,明确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省财政厅进一步修改完善《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出台的《福建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关于“财政部门应明确委托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方式,制定管理权利和责任清单”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于2022年制定印发了《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指引(暂行)》(闽财规〔2022〕18号)。现因政策文件到期,根据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省财政厅对《指引》进行修订。

  该指引制订的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22〕4号)等。

  二、主要内容

  (一)《指引》主要内容

  共分五章20条,包括:总则、受托人和委托事项、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监督检查和附则,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方式,厘清出资人机构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利于推动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要求。

  第一章 总则(6条)。主要明确制定《指引》的目的和依据、管理主体、管理方式、适用范围、职责定位等问题。

  第二章 受托人和委托事项(5条)。根据中央和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受托人条件、受托管理金融企业范围、委托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事项和受托管理金融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流程等。

  第三章 受托人权利和义务(3条)。明确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对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职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4条)。主要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对受托人和受托管理金融企业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受托人未落实委托管理协议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2条)。主要明确省内各级地方财政参照《指引》制订委托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生效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为提高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效率,按照股权关系夯实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职责,此次修订对股权管理事项进一步授权,即:受托管理金融机构本级及其下属一级重点子公司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指可能导致金融企业本级或其重点子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仍按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由受托人报省财政厅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其余股权管理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受托人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股东职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