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资产处
时间:2020-01-17 00:00
一、出台背景
2019 年 9 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 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从国有资产使用、处
置、评估、收益等方面,明确了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将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结合本地
区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10月,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人社厅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
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 号),
要求责任单位要制定落实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其中“完善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措施”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评估、收益等方面,
省财政厅为责任单位之一。
二、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
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一是简化管理程序。按原规定,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
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机
关管理局审批或者备案。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效率,上述事项由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的
主管部门办理。
二是整合现行规定。为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
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
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
使用和处置方面,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自主
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
厅、机关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
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
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
算,不上缴国库。
三是加强监管。《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厅和机关管理局、
主管部门、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的监管职责。
一是财政厅和机关管理局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
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明确省属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加强
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三是要求省属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
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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