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3001-2026-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社〔2025〕4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6-01-05 11:26

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对《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闽财社〔2019〕1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建立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医院财务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根据《福建省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立医院,包括省卫健委直属医院,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省属公立医院)。

  第三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目标年薪制。

  第四条 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组织开展,包括负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建立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确定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人选,组织实施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

  省卫健委、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医院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聘任(任命)医院总会计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接受医院主管部门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的指导和管理。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总会计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

  1.建立健全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2.进行财务管理,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3.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4.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

  5.强化经济分析,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高效率、节约费用、防范风险;

  6.加强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7.加强财会监督,组织落实相关审计意见,监督执行相关审计决定。

  (二)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1.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3.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三)建立健全预算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向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报送医院年度预算报告。按半年度、年度向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定期报送经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预算分析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承办医院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权限主要有:

  (一)组织医院财务、运营、价格、审计、基建、医保、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三)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建立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签制度;

  (四)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需经总会计师会签;

  (五)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七)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会计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主要负责人反映,并提请院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研究;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拒绝办理,并向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报告。

  第三章 选拔和聘任

  第九条 总会计师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担当精神。

  (二)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审计、运营工作或在相关机构从事财务会计与预算管理、审计、运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在同时具备上述资格的情况下,若个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5年,或通过国家和省级财政、卫健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或德才优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奖励或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三)综合管理能力要求。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医疗卫生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四)其他要求。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以及《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混乱、财务会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四)不服从聘任(任命)的;

  (五)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的选拔聘任(任命),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医院主管部门根据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梯次名录库,择优提出医院总会计师初步人选,征求医院主要负责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同意后,由医院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聘任(任命),并办理相关手续。

  确定人选在原单位任职的,人事关系不变;选派到其他医院任职的,人事关系调入任职医院,由医院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定人选若为非在编人员,由医院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任职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任期、交流和退出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同意后,由医院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续聘、解聘、转岗或交流。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在同一医院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的一般应当交流或转岗;因工作需要,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同意后,可以由医院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交流工作,由调入医院主管部门提出交流方案,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同意后,由调入医院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任职期间,如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因其他原因需中途解聘、调离岗位的,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同意后,由医院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解聘。

  总会计师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医院主管部门应在作出退休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备案。

  第五章 薪酬和管理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实行目标年薪制,目标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管理绩效年薪构成。

  总会计师基本年薪,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提租补贴和我省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组成,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总会计师管理绩效年薪,根据总会计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即,管理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其中:

  绩效年薪基数原则上以院长绩效年薪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测算,具体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研究确定;

  年薪调节系数参照省属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医院规模、管理难度、业务量的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绩效考核分/80)。其中,年度考核得分高于或等于70分的,根据得分相应计算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总会计师管理绩效年薪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院长管理绩效年薪总额。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目标年薪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纳入省卫健委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拨付所在医院。

  总会计师基本年薪由所在医院按月预支付,管理绩效年薪先按规定比例按月预发,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目标年薪。

  总会计师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管理绩效年薪,预发管理绩效予以扣回。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因退休、中途解聘或其他原因调离总会计师岗位的,自职务调整次月起,不再领取目标年薪。其当年度管理绩效年薪,根据总会计师当年实际任职时间按月计算,计算办法:绩效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当年实际任职时间(月)。

  总会计师年度内在不同省属公立医院间交流的,按任职时长分段确定管理绩效年薪。总会计师目标年薪待遇确认和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由省卫健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目标年薪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应由单位缴纳的总会计师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以及基础绩效奖按照国家或我省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应按规定领取薪酬。除个人享有的政府津贴和政府奖励,按规定可领取的科研、教学工作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个人福利待遇外,不得从医院领取任何福利性货币或实物收入。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目标年薪不计入医院薪酬总量;其福利性待遇由医院支付的部分计入医院运行成本。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实行年度目标年薪制绩效考核,将加强医院财务与预算管理,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报告财务信息等履职事项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兑现管理绩效年薪、继续聘任等挂钩。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闽财社〔2019〕1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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