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1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5号)予以废止,被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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