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就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和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