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企业处 时间:2025-10-20 15:08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现将《福建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5 年9月25日

福建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履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国库,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范围与比例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交年度可分配净利润的比例应不低于30%。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出资人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决议。

  第十条 逐步完善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缴机制,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实行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十三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由企业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申报。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力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的决议文件。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出资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的年度可分配净利润,可以依法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对于因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引起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国有企业当年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根据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四章 收益上交

  第十五条 应交利润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资人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3个月内交清。

  (二)出资人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财政复核。凡对企业统一实施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的,出资人单位也可在企业财务报表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复核。

  (三)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资人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四)出资人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并通过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五)企业根据出资人单位下达的上交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开出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六条 除应交利润以外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出资人单位根据相关材料,在取得收入并核定相关成本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意见。

  (二)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或出资人单位通过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三)企业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出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年初预算批复收入数的50%上交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其余部分按上文的时间和程序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和上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并将因滞留、欠缴国有资本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交国库。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有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一级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2.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申报表

  3.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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