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外经处 时间:2025-01-20 13:46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力稳外贸稳外资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提质增效和规范管理,更好促进我省商务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定的负面清单,并遵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

  现将《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1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福建省商务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省使用的中央商务领域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商务厅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省商务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指导、监督市、县(区)商务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区)商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和商务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商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核。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完善扩消费长效机制。培优扶强商贸流通主体,升级消费载体;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支持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商贸领域救灾保供和灾后重建;完善稳价保供体系建设。

  (二)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培育壮大外贸主体,促进贸产融合发展;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完善跨境物流体系;提高外贸质量效益,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培育贸易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优化口岸布局,提升通关质效。

  (三)强化双向投资促进。推进利用外资稳量提质;支持开展内外资招商引资;提升开发区引资平台功能;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

  (四)支持区域经济协作。推进自贸试验区提升发展。探索闽台经贸融合发展新路,深化闽港闽澳经贸合作。促进商务区域协调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事项。

  第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商务工作重点和预算批复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奖补政策。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和留省资金。

  (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因素法分配由省商务厅根据各地社零、外贸、外资等指标数据和增幅、资金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因素法资金报备情况及区位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切块下达至有关市、县(区),由市、县(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使用。其中通过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下同)转下达的资金,设区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以下简称“两厅”)带绩效目标及使用方案的完整资金文件后及时分解下达,并抄送两厅。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资金文件后及时印发资金申报通知,并抄送设区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商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商务厅备案。每年3月15日前,设区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报送上年度因素法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因素法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法分配由省商务厅印发申报通知,做好相关项目库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并根据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按既定标准审核或以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单位,确保资金分配与项目实施保持一致。

  除据实结算的对下转移支付外,其余转移支付资金按不低于70%的比例在执行前一年的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剩余资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至有关市、县(区)。据实结算的对下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二)留省资金由省商务厅采用项目法分配。省商务厅要做好相关项目库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并根据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按既定标准审核或以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在收到上级下达的因素法分配资金后,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及省级当年度或上年度资金使用指导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使用细则,明确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报审核程序等,及时分配使用资金,并及时将资金使用细则和分配方案按第十条规定报备。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完善资金动态跟踪管理制度,遵循“谁用钱、谁负责”,动态掌握资金执行进度,健全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在3月15日前,应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上报两厅,作为当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结束后15日内,应将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含已被当地财政收回统筹安排部分)上报两厅。两厅对上报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省级核定的正向激励资金,当年度不作进度考核,使用情况作为次年分配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商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资金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等各类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一)对单家企业、单位的奖补资金安排应避免碎片化;企业、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或本专项资金中不同政策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或正在申报的资金情况。市、县(区)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

  (三)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支持。企业或单位故意隐瞒申报信息导致重复支持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存在骗补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纪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必要时,根据本办法或新的政策实施方案制定资金申报通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外〔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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