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标准提高!我省最新通知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5-01-26 14:37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 

  一起来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57元、二级伤残增加151元、三级伤残增加143元、四级伤残增加134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325元/月的,按照332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5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2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9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从2024年1月起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