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2-19 00:00
闽财购罚〔2020〕6号
当事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八一路 2号
本机关根据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
供虚假材料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本
机关于 2020年 2月 3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
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
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你公司于 2019年 6月 18日参加了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
医院布类洗涤、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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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FJJF[GK]2019018,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
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伍仟陆佰陆拾
捌元叁分(人民币 1785668.03元)。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
文件中提交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书面声明》。
你公司因非法聘用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
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 2018年 12月 5日被龙岩市公安
局新罗分局处以 6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公新(雁
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中“较大
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
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
以六千元以上罚款。你公司受到的该行政处罚属于上述规定的“较
大数额罚款”。
上述事实,有《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布类洗涤、租
赁服务定点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函》、《行政处罚决定
书》(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你公司的《情
况说明》、你公司的《回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于 2018年 12月 5日受到的行政处罚属
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二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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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本次采购项
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9年 6月 18日,你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
目投标的时间距你公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时间不满三年,你公司
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
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与事实不符,为虚假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8928.34元(人民币 1785668.03元的千分之五,取小数点后两位)。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
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
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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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2月 1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2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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