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鸿驰物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光明南路 1 号 2109 室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参加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莆田市图书馆物业管理招标项目”(项目编号:[350301]PTHS[CS]2025016,预算价108万元),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经调查,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时,递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社保缴纳情况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的《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莆田市图书馆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结果公告》、
莆田市财政局《协助调查函》、莆田市人社局《复函》、《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108万元)5‰的罚款54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具体缴款渠道方法:携带本决定书随附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前往银行柜台或按其提示网上操作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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