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迅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913921338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工业区聚集区域B3(中凡大厦东侧一楼及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艺婷
根据泉州市百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本机关于 2025年8月1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泉州市第一医院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1]ZDZB[GK]2024004)的招投标活动。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为2260000元。2024年9月20日本次项目开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你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2035800元,并于2024年9月23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绿化养护协议书》(合同编号:XK-LH-CMM-2022102001)、《验收合格及满意度评价》,《南安市第一幼儿园绿化养护协议书》(合同编号:XK-LH-CMM-20210905)、《绿化养护项目合格及满意度评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绿化养护工作检查验收表》(2022.8-2022.10),《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3年度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的验收合格及满意度评价》等6份文件属于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第一医院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泉财采〔2024〕327号),认定你公司中标无效。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泉州市第一医院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无效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无效处理协议”),采购人提供的支出凭单、《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你公司提供的本次采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入账回单、电子发票、支出凭证等,查明你公司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泉州市第一医院签订《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并提供服务,服务期间从2024年10月1日--2024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处理协议》后,采购人分三笔支付服务费用共计141898.50元,其中2024年10月1日--2024年12月16日期间服务款项为121198.50元;你公司向采购人汇缴被没收履约保证金款项40716.00元,采购人已将该款项缴入国库。
以上事实有1.福建迅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绿化养护协议书》(合同编号:XK-LH-CMM-2022102001)、《验收合格及满意度评价》,《南安市第一幼儿园绿化养护协议书》(合同编号:XK-LH-CMM-20210905)、《绿化养护项目合格及满意度评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绿化养护工作检查验收表》(2022.8-2022.10),《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23年度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的验收合格及满意度评价》等6份文件;2.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复函》;3.南安市第一幼儿园《南安市第一幼儿园关于收到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函回复》;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协查情况的反馈》;5.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关于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函的复函》;6.泉州市第一医院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7.福建迅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陈美美、胡明雄)及入账回单、电子发票、支出凭证;8.泉州市第一医院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洪磊)、《泉州市第一医院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无效处理协议》及支出凭单、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9.福建迅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承诺函;10.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及公开招标文件;11.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福建省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结果公告;12.泉州市第一医院绿化管理及花卉租赁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等证据证明。
2025年9月15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泉州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财政罚告〔2025〕1号),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9月17日在送达回证上签署“要求听证”并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应你公司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29日举行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
一、你公司主张“我司在该项目上并无违法所得,甚至处于亏损状态”的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经过再三审慎查阅财政部门相关法规规章,现有财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无法据以扣除成本费用,违法所得数额应为你公司2024年10月1日至12月16日已经取得服务款项121198.50元。
二、你公司主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性要求,且其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申辩意见。本机关已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等情况,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附件《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将本案违法情节认定为“涉及采购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或者采购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适用违法程度“一般”,处以相匹配的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且按该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的最低档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因此,不存在你公司主张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性要求的情形。
综上,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与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你公司在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绿化养护协议书》(合同编号:XK-LH-CMM-2022102001)等6份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1300元(人民币2260000元的千分之五);
2.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1198.5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入国库:
罚款收款单位:泉州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地(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
预算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