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博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银岭路23号3号楼4楼A30
你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参加莆田市第一医院委托福建立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2024年度福建省重点护理专科建设所需医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TFJLQ20240008)合同包3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并被评审推荐成交。合同包3预算价:278000元,成交价190000元。
5月16日代理机构福建立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6月11日你公司向代理机构提交了书面函件《放弃中标资格告知函》。6月12日采购人向你公司发出《莆田市第一医院关于尽快签订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采购合同的函》。9月1日你公司代表郑莉莉接受我局调查询问,称放弃中标的原因:因公司产品在发货前经测试,在对接医院端口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确保设备运行不对临床的使用造成不便,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申请放弃中标。
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就本次采购项目与采购人莆田市第一医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成交通知书》、《放弃中标资格告知函》、《莆田市第一医院关于尽快签订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采购合同的函》、《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9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278000元)5‰的罚款13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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