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灿星)
来源:莆田市财政局 时间:2025-10-24 16:05

  当事人:福建灿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原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2#楼7层30商务金融(含办公)

  你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参加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莆田卫生学校7号楼二层药学及医学检验实验设备及耗材”采购包1(采购项目编号:[350301]ZYT[CS]2025002,预算价590988元),并被评审推荐成交。

  4月24日代理机构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出《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5月22日你公司向采购人发出书面函件《弃》,表示因暂时无法完全符合招标文件部分产品要求,决定放弃中标。8月7日你公司代表冯建华接受我局调查询问,称放弃中标归纳的主要原因:一是你公司没有办法满足部分产品的交货和要求;二是你公司资金重大问题已无法正常履约;三是代理及业主答应非中标人参与你司的验收环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邀请投标人参加验收,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

  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就本次采购项目与采购人福建省莆田卫生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弃》、《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8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是代理机构同意非中标公司参与验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经向代理机构核实,代理是告知你公司有非中标人申请参加验收,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应影响合同签订,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预算金额(590988元)5‰的罚款2954.9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具体缴款渠道方法:携带本决定书随附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前往银行柜台或按其提示网上操作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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