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亿同)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5-09-22 11:41

当事人:福建亿同世纪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6号楼22层

 

  根据我局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参加的莆田市第一医院“OA系统国产化改造项目”(项目编号:[350301]YI[CS]2024002,项目预算价85万元)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时,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你公司参加该项目的响应文件、莆田市财政局《协助调查函》及福建东南标准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复函》、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回复函》、福建省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7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一是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主观故意;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循。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核查,你公司2023年曾被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予以处罚,不属于初次违法。你公司的行为扰乱政府采购秩序,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预算金额(85万元)5‰的罚款4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中心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具体缴款渠道方法:携带本决定书随附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前往银行柜台或按其提示网上操作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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