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资源环境处 时间:2025-05-05 16:15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能,推动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系统集成、突出重点、绩效导向、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竞争性评审、建立健全竞争性评审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等;安排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相关市、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做好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联合申报项目的,由设区市协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要求切实抓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按时有效完成任务。

  第五条 有关市、县(区)可结合实际,按照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示范等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任务密切相关的支出。包括:支持以流域、山脉、海洋为单元的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创新示范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巡视、审计、督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缴纳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海域使用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湿地恢复费,以及其他为取得或者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管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既定事项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由省财政厅通过组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九条 省财政根据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规模、项目投资以及项目评审情况等因素,对纳入支持范围的竞争性评审项目予以分档补助。

  第十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情况,将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相关市、县(区),其余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30日内分配下达。下达设区市的补助资金,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实施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竞争性评审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条件等具体事项。各地年度可申报项目数量根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并统筹考虑相关因素,按程序确定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十四条 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所在设区市,应按项目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在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市县承担资金、预计开工和完工时间、绩效目标等。涉及用地用海的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项目,涉及用水或者建设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等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对项目全过程加强指导、推进和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抓紧实施,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总投资10%但不超过30%的,或涉及实施地点调整和建设内容较大变更的,实施方案调整须经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总投资30%的,视同不再具备实施条件,按项目终止实施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国土空间、行业领域或规划调整等导致项目不再具备实施条件;因审计、督察、巡视、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等情形的,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项目予以终止实施。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和财力可能,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原则测算项目总投资,明确测算依据、参照的国家和行业相关定额标准。项目总投资中不得包括项目验收完成后的后期管护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市、县(区)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投资规模,及时足额筹集资金,落实本级支出责任,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避免因资金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

  第二十一条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按照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清算收回省级以上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整体验收后,实际完成总投资低于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相应的项目总投资规模的,按减少投资比例收回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加快预算执行,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管护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应当于项目完工半年内,组织有关县(市、区)或单位完成项目整体验收,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形成整体验收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对因客观条件变化终止的项目,已完工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和财务决算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整体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领域技术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文件、项目合同或者协议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项目整体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性、适应性管理和管护监测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通过整体验收的项目,对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完成后项目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九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改进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落实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做好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补助资金使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财政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政策若调整,本办法相应作调整。《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规〔2022〕10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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