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中出现的问题,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28号)的相关要求,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将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电话:0591-87097389
电子邮箱:fjczkj@126.com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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