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0〕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
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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