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我厅决定抽取1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5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开展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对象
(一)检查对象抽取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内设立并存续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检查对象
1.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2.受到行政处罚或投诉举报的。
除上述重点检查的事务所外,其余列入检查的事务所将按规定随机抽取。若检查对象与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重复,将开展联合检查。具体检查对象名单见附件,并在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上公示。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事务所名称是否合规;
2.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
3.事务所人数是否合规;
4.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5.有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6.事务所是否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
7.事务所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事务所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
8.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
9.事务所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的情况;
10.总分所在业务、技术标准、人事、财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五统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被检查的事务所应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于11月8日前完成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二)检查阶段
省财政厅于11月9日起开展检查,并书面通知事务所。
(三)总结和处理阶段
省财政厅根据检查的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对事务所下达检查结论、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三、有关要求
(一)事务所应认真开展自查,并及时做好整改。
(二)事务所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检查工作相关事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与检查组沟通。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以及拒绝、阻挠、逃避检查工作的,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向检查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 0591-87097147
附件:1.2020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登记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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