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函〔2020〕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机构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报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福州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材料,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应提交附件是否提交,应填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符合逻辑。
二、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9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按系统规定格式填报报备内容,上传相应附件;财政部门应当于7月15日之前完成数据核对并提交年度报备工作总结,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情况和本地区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中存在问题、意见建议、“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和经验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19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19年度经营情况。
以上材料,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需要作为附件上传,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五、相关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材料,特别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3)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5)本地区是否存在“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和“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报备期间,各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联系电话:0591-870971478709713187097106
传真电话:0591-870976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