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企业处 时间:2026-01-20 17:16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25年11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延续设立,执行期为2026—2028年。原《办法》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亟需重新修订印发,以便与专项资金相配套。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专项资金定义、管理原则等。

  (二)机构职责。清晰界定省市县三级财政、工信部门以及使用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绩效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三)资金支持范围。规定专项资金可用于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宣传、加强融资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等。

  (四)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明确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及专项资金拨付、结转等事项。

  (五)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强调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六)附则。明确新办法解释权、生效日期、实施期以及旧办法废止等事项。

  三、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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