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支持作用,现就《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2025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和要求。
第一条至第四条,对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和使用管理原则,以及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第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方式、测算依据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资金管理及预算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各设区市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办法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四、主要亮点
(一)明确管理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管理和核拨结算。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及用途,以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信息,分配下达资金,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监控,监督支出活动。
(二)明确使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业务奖补、代偿补偿、再担保保费补贴、资本金补充、降费奖补等,其中,对设区市的融资担保业务奖补和风险补偿资金由各设区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分配。
(三)加强政策衔接。将财政部和我省实施的科技创新等其他重点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一并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衔接。
(四)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明确各设区市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金融处 0591-8709766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