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6-01-20 17:06

  一、政策背景

  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将修订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列入2025年工作要点。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已于7月31日联合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24〕3号)、《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分配和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资金来源、保障对象、资金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以及关于支出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对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及预算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对解释权归属、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限,以及新旧办法衔接等进行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医疗费用补助、门诊补助,以及补助优抚医院开展巡诊和短期疗养发生的医疗开支。《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补助标准、限额及程序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上级文件,中央财政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缴费补助和医疗费用补助。

  (二)规范资金分配管理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拨付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时限要求。

  用于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经费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