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期已满。为加强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对我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和要求。
第一条至第七条,对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管理和使用原则,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等进行规定。
第八条,界定补助资金用途。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对补助资金审核程序、时限要求、下达程序和使用管理等作出规范。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对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解释权归属和办法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规范资金分配方式。明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按照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人数、省级补助标准对县(市、区)予以补助,省级补助标准分为人均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4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按照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卫技人员每人480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3600元,并结合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对县(市、区)予以补助。厦门市补助资金按现有体制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资金用于发放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性收入;县级财政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按规定足额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用于发放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不同档次计发;此项补贴不冲抵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原有的工资性收入和离退休人员原有的离退休费。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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