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制定了《福建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原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期已满。为加强我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对我省县域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和要求。
第一条至第七条,对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管理和使用原则,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等进行规定。
第八条,界定专项资金用途。
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对专项资金审核程序、时限要求、下达程序和使用管理等作出规范。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解释权归属和办法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规范资金分配方式。明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补助资金。
其中,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综合考虑承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财力状况,分别按450万元、390万元、300万元、210万元标准给予基础引导性补助;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照每个建设单位150万元标准给予基础引导性补助;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予以适当奖惩。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标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上一年度进行创建、经复核评价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50万元、30万元两档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开展肿瘤防治中心、慢病管理中心、心理门诊、血液透析服务、县域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建设等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相关的设备购置(不含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人才培养、智慧医疗等支出,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和服务能力提标建设相关的设备购置(不含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人才培养、智慧医疗等支出。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四、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社保处 87097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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