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5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闽委发〔2022〕7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的意见》(闽委发〔2025〕6号)。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资金安排与使用、项目储备与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附则。
(一)总则
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资金安排与使用
1.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事项。
2.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补助资金原则上安排不超过10%用于省本级监管能力建设支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予以分配,其中项目法分配占比不超过70%。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通过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每年市、县(区)重点工作任务量(40%)、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30%)、项目储备与成熟度(30%)等情况进行分配。在资金分配中,可根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节。
(三)项目储备与管理
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集中组织入库审核工作。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的调整、竣工验收等流程。
(四)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明确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问题整改。
(五)附则
包括:本办法解释权、实施期限。设区市(含平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8709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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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