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企业处 时间:2025-10-20 15:11

  一、制订依据

  2012年,我厅与省国资委联合印发《福建省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对我省由市、县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县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入的类型、收取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初步规范,并在办法中提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截至目前尚未制定相关制度。

  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提出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等新要求。作为我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相应制订《福建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福建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根据省级实际管理需要,适用范围为“由省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二)收入申报及核定流程细化。对省级一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前的申报、核定及上交具体流程按收益类型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计申报表用于申报收益。

  (三)提前上交要求和免交标准。为加快预算收支进度,明确提前上交部分国有资本收益的相关要求(每年3月31日前按年初预算批复收入数的50%上交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剩余部分在企业决算完成后按规定申报后清算)。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我省省级企业应交利润水平和参考江西省等兄弟省份标准,规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当年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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